美国孕妇工作中车祸死亡,却不能起诉雇主!以胎儿名义起诉,胎儿也算员?

自从罗诉韦德案被推翻后,奇葩案件在美国是越来越多了,
最近,密苏里州就爆出一桩让人意想不到的事……

事情发生在2021年11月,密苏里州交通部的职员凯特琳·安德森(Kaitlyn Anderson)接到命令,去圣路易斯市修路。

当时,她已经怀有6个月身孕,挺着大肚子和另一名同事站在路上施工。

(凯特琳·安德森)

按规矩,在路面作业时,交通部会派一辆防护车过来保护她们。但那天不知道为什么,防护车没有来,车辆在两人身边来来往往,看着就挺危险。

一个瞬间,不远处出现疯狂的汽车,猛地向凯特琳和同事冲去。
在剧烈的冲击中,两人当场被撞死!

(事故现场)

凯特琳的母亲托尼雅·马斯克普夫(Tonya Musskopf)非常悲伤,要为女儿讨回公道。

2022年,她起诉肇事司机、密苏里州交通部、运输委员会和凯特琳的领导们,认为是他们的疏忽导致凯特琳死亡,犯有过失致死罪。

凯特琳工作当天没有防护车保护,确实是交通部的责任。
可这官司不好打,因为密苏里州的法律保护雇主免受过失致死的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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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密苏里州最高法院)

密苏里州的《员工赔偿法》规定,雇主不对意外工伤造成的死亡负责,死者家属唯一能拿到的是赔偿计划里提供的死亡抚恤金。

这是因为雇主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,雇主为他们购买了保险,享有诉讼豁免权。

想要成功起诉雇主,要么是他没买保险,要么是他故意伤害员工,要么是同事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员工死亡,可以以间接责任起诉雇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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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之,密苏里州(以及美国很多其他州)的法律是偏向雇主的,想要起诉交通部非常困难。

托尼雅咽不下这口气,她觉得交通部负有重要责任,不能就这么放过他们。

于是,有人给托尼雅支招:
既然很难以凯特琳的名义起诉,那何不以她肚子里的孩子的名义起诉?
毕竟,按照密苏里州法律的定义,6个月的胎儿也是“人”,他也死了啊!

仔细一想,还真是这么个道理……

(凯特琳·安德森)

早在1986年,密苏里州为了规范堕胎,规定“人的生命始于受孕”。三年后,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此定义可以成立,因为它只是一个“价值判断”。

密苏里州法院不打算把它当作一个纯概念,他们在1995年将此定义扩展至全州所有法规,也就是说凡是适用于活人的法律,都适用于胎儿。

到罗诉韦德案被推翻,全美严禁堕胎后,“胎儿也是人”这一观念越发强烈。

在凯特琳死亡的瞬间,她肚子里的贾克斯(不知道这名字啥时候取的)也死了,毫无疑问是交通部害的。

(凯特琳腹中的胎儿)

托尼雅和家人们为贾克斯提起诉讼,要求交通部给赔偿。

交通部完全不认。他们说按照密苏里州的《员工赔偿法》,如果员工死亡,他/她的受抚养人会被认定为该雇主的员工。

既然贾克斯被认为是人,还没出生的他已经是凯特琳的受抚养人。
进一步推导,贾克斯是密苏里州交通部的员工。

既然是员工,也就不能以过失致死罪起诉交通部。

呃……这个……
胎儿是政府员工??!

托尼雅快气吐血了,她告诉媒体:“这太恶心了,他的整个人生都没开始,谁知道他未来会当什么?结果交通部说,他是他们的职员!”

原告律师安德鲁·蒙德维勒(Andrew Mundwiller)也很无语,说:“他们就是不想支付任何费用。他们已经拒绝给凯特琳工伤赔偿,因为她没结婚,孩子也没存活。”

(凯特琳·安德森)

“他妈的,到底是哪个人能说出一个没出生的孩子为他们工作啊?这完全超出了法律常识。”

交通部的代表律师拒绝对此案发言。圣路易斯大学的法学教授迈克尔·达夫(Michael Duff)说,自己查阅过往卷宗,发现自1985年以来有9个类似案件。

当胎儿在员工腹中死亡时,雇主都无法以《员工赔偿法》为武器阻止家属起诉。

今年3月29日,负责此案的法官约瑟夫·杜克(Joseph Dueker)裁决,不能禁止贾克斯提出索赔,“否则将导致极其荒谬的结果”(也就是胎儿是员工)。

此案会继续打下去,托尼雅有拿到赔偿的希望。审判定于2024年3月进行。

“胎儿是员工”这一说法实在太炸裂,很快引起密苏里州立法机构的注意。
他们正在提交名为“贾克斯法”的法案,希望禁止在民事诉讼中把胎儿定义为雇员。

如此荒诞的事件,是密苏里州对胎儿的人格化导致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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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经,罗诉韦德案的判决中指出,“人”这一词不包含未出生的胎儿。该判决被推翻后,越来越多州将“人”的含义延伸到受精卵。

“现在堕胎权不受联邦保护了,各州都在扩展对‘人’的定义的边界。人们会利用它,想办法让它有利于自己的特定情况。” 保护孕妇权利的机构Pregnancy Justice说。

这样的“利用”已经出现过了。

2018年,密苏里男子埃里克·克莱德(Eric Crider)因为猥亵女童被定罪。他犯下三项一级威胁儿童罪,每项坐牢30年,最终他会在卡拉威县服刑90年。

(埃里克·克莱德)

克莱德不服,提起上诉。
他说自己在猥亵受害人时,她并不是13岁,而是14岁,因为根据1986年的密苏里州法规,“每个人的生命从受孕那一刻算起”。

受害人在妈妈肚子里呆了9个多月,法院少算了这段关键时间。

14岁这个分水岭影响很大,因为达到这个年龄,罪犯面临的不是一级,而是二级猥亵儿童罪。二级猥亵儿童罪最多判4年,三项加起来也就是12年。

和坐牢90年比,12年算是短期监禁了。

上诉法院找出过往的案例,发现多年前有人想钻同样的空子,在年龄明明不够的情况下竞选众议院候选人。当年的判决书写道,“政府从未想过要改变明智且历史悠久的年龄计算方法,即年龄一直是从出生日期开始计算的”。

最后,他们以同样的理由驳回克莱德的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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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各自的利益,美国人在“到底什么算人”上纠结起来。

不想给赔偿金,就说胎儿是员工,想要少坐牢,就说年龄从子宫里算起。
未来,谁知道还会出现哪些让人无语的话……